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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将由920元调整为1160元

 

      日前获悉,从41日起,天津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由920元调整为1160元,增加24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由8.8元调整为11.6元。这是天津自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增加额和增长幅度最大的一次,使全市低收入人群增收步伐加快。

为实现企业职工两个同步、两个提高的增收目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台全面促进企业职工增收的多项措施。除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之外,还将提高企业工资指导基准线,引导企业提高工资水平。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下线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基准线由15%上调为16%,下线由6%上调为7%,上线仍为22%。同时,对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服务业等三个收入较低的行业,首次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居民服务业13%,住宿餐饮业11%,租赁服务业18%,这对带动低收入行业整体工资增长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天津还将建立职工福利待遇与社平工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职工福利待遇增长常态化;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全年协商企业将达1.6万户,覆盖职工130万人;深化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挂钩办法,加大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监督力度,凡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