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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于2009年11月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诉称:2002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被辞退,2008年度月薪为1万元,被申请人规定每月发放80%,另外20%年底发放。到7月份又规定全额发放。至今,前6个月的20%工资没有支付。另外按照规定需支付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现吴某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欠发2008年1至6月年薪1.2万元,另外被申请人2008年12月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需支付7个月的月工资,合计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签订的劳动规定,每月支付申请人1500元,本单位已足额支付。2.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2008年12月1日申请人提出的书面辞职,故不需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自2004年4月1日起签订了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每月工资为1000元;自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150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11月30日。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书”(其内容为:现本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
    三、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辞退证明”未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并非代表的被申请人的意愿,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将其辞退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归还2008年1至6月年薪1.2万元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裁决结果: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2008年11月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还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的辞职。
    申请人在庭审中称被申请人将其辞退,但申请人未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但申请人在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交了“辞职书”(其内容为:现本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依据“辞职书”认定,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处的原因是申请人本人提出的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中,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形,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书”,于2009年11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2008年1月至6月年薪1.2万元的请求事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