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财产分割

出租车及线路经营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丈夫婚前购买了出租车,并购买了线路经营权。婚后,又更换了出租车,线路经营权也随之发生变化。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张某婚前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购买出租线路经营权。婚后不久,因为出租车到了使用年限,张某将出租车处理掉,共卖得8000元。同时,他又花108000元重新购买了一辆新出租车,其中,8000元是卖旧车所得,另外10万元是从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的。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出租线路经营权的合同也到期了,小两口又花2万元续签了出租线路经营使用权合同。当时,出租线路经营权的市场转让价已经达到28万元。

  几年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的出租车经营不下去了,于是,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将出租车及出租车线路经营权一起转让给他人,共得价款35万元。此时,市场上出租车线路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已达31万元。在张某看来,出租线路经营权是其婚前取得,在婚后增值,而出租车在出售时已经不值多少钱,所卖得的35万元主要是出租线路经营使用权转让的价款,因此并未将此款交给妻子。

  因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得知出租车及出租线路经营权卖得35万元后,妻子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款项,张某拒绝了。张某认为,他们婚后出资仅占很小一部分,出租线路经营使用权是其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35万元的转让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法院内部也形成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婚前所购买的出租车在婚后已经出售,其价值存在形式发生了转变,故卖得的8000元钱应当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转让款中应当有8000元系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出租线路经营使用权,虽然是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双方又续签了合同,应属夫妻双方婚后所取得的权利,依据该权利所取得的利益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因此,转让款35万元中除了8000元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婚前所购买的出租车卖得的价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只是价值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张某婚前所取得的出租线路经营权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应当作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续签合同使权利继续存在,因此在续签合同前出租线路经营权仍然归张某个人享有,所能够取得的利益也应归张某个人享有,在续签合同后,权利性质便发生了转变,因此,在续签合同后,权利的再次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转让款中张某的个人财产应当包括8000元出租车价款和续签合同时出租线路经营权的转让价格28万元。余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根据第二种意见,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调和了纠纷。

  法院认为,由于市场需求,出租线路经营权转让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本身的价值,续订合同仅需2万元钱,但如果重新购买就需要20多万元,如果将续订合同作为一种出租线路经营权的重新取得,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出租线路经营使用权随着市场的需要,交易价格越来越高,其增值如同楼房的增值一样,婚前购买楼房在婚后的增值仍应归婚前所有人所有,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