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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

离婚中转移财产的三个手段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 伪造债务

    张某与秦某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20008月,因秦某包二奶,张某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当时她说两人只有一笔14万元的外债。当秦某在20042月也提起离婚诉讼时,张某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1997年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她说那是买房欠的债,后来房子被拍卖抵债了。

    秦某指责张某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秦某举例说,1997年初,张某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至少在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法院判定张某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

    怀疑一切离婚债务

    伪造债务是最高明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甚至早离婚官司一步,将争讼的房产予以查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 私赠财产

    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而妻子是做贸易的,灰色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丈夫因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丈夫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分析】 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的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自主处理。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户头,往往就很难举证。比如家庭存款到底多少?家庭花销是否正常?究竟转移到哪里?大多数被转移财产一方都是云里雾里,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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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手法之三: 私下变卖

    2003年夏天,某女士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爱女。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20041月,丈夫又不知所往。

   当这位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房子、汽车都卖掉了。最后,她放弃追查这些财产,也没起诉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她对法官说,反正我靠自己完全能生活,钱、房子都是身外之物,算了。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近年来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某市公证处称,他们近来多次碰到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男士甚至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138020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