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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近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很多人认为是谁出首付房产归谁,其实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是这样。但是司法解释的特点就在于其严格的限定和适用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其一共同财产还贷,其二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才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另一方参与还贷,而且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方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才起作用。

      那么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如果非首付方没有参与还贷,那么无非是两种情况:

      第一,首付方单独还贷。

      第二,一方在婚前就对不动产具有完整所有权。

      第一种情况中,假设首付方以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还贷,那么此房屋还是视为共同还贷,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父母资助还贷,那么就带有赠与的性质,除非明确声明此赠与归一方所有,否则此包含赠与性质的还贷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中,无异议是一方的房产,除非房产所有权方同意将房产登记证书上登记上另一方的名字。最高院1993年曾经下发过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的,一方所有房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条司法解释已经废除。

      而且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如果双方还贷的,一方应给与另一方补偿,数额上考虑到了不动产的增值因素,这不失为一个突破。

      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存在诸多漏洞:

一是保护了富人的利益,很多到现在还抱有大款梦的女孩子们要小心了。

二是保护了强者的利益,不管男女,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离婚时很容易落得个净身出户。

三是没有照顾到中国传统习俗,传统观念中,男方买的房子属于耐用消费品,而女方的嫁妆往往也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更多时候都是用于家庭日常使用,很快就消耗掉了,离婚时保护了男方婚前财产(如房子)的利益,那么如何保护女方婚前财产的利益?

四是司法解释三稍有越权之嫌疑,把本来应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部分规定于其中,而忽视了亲属法本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