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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继承

继承、赠与、受遗赠行为的合同必须公证

  《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权属登记时需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有: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等。

        另外,《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也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先经过公证:

      (1)继承房产;(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3)赠与房产与接受赠与房产文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

        因为继承、赠与、受遗赠行为的合同属于上述需进行公证的范围之内,所以在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