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住宅的完工程度
未取得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