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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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具有多重劳动关系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