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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的车辆及行驶证常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扣押措施。那么,是不是只要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一定会被扣押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如果不是因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不应当扣留车辆,如果车辆被扣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