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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单位搬新址 辞职可否索赔偿?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除了工作的性质以及薪水之外,离家远近、交通是否便利也是考虑的要素之一。如果一份各方面都很满意的工作却突然面临单位搬迁,从此离家很远,相信很多人都会为此郁闷。如果单位搬迁,但是员工不愿前往新址,那么单位是否需要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呢?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析。
 
  案例一
 
  单位跨城搬迁 员工辞职能否索赔偿?
 
  2015年7月9日,小方通过招聘进入某运输公司,直到9月14日单位才给签劳动合同,但未给小方办理社保。之后单位通知小方,其所在部门要搬迁去上海,愿意去就跟着单位搬迁到那里继续就业,不愿意去只能自己离职。当初应聘该公司时,单位就说工作地点在天津,但等签完合同却突然搬迁到上海,这让包括小方在内的很多员工不能接受。随后小方提出不愿搬迁,同意辞职,但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可单位认为,搬迁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单位并没有解雇任何员工,因此不愿给予赔偿。
 
  案例二
 
  单位同城跨区搬迁 离职员工能否得补偿?
 
  市民葛宁(化名)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刚毕业那年就应聘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进行面试时,面试官告知葛宁以后的工作地点就在天津,但为了让新员工能更快地适应岗位,可能会安排轮岗,这就意味着可能会将员工派往不同区域的工作点。随后,葛宁顺利入职,他对公司的报酬各方面都很满意,而且当时工作的地点离自己的居住地也很近。没想到干了没多久,葛宁接到单位通知,将葛宁调往同城的其他区工作,单位可以提供班车。葛宁考虑到自己的居住地,就提出不愿前往。单位要求葛宁自己提交辞职报告,但是葛宁向单位提出了索赔,她认为由于单位搬迁导致员工离职,单位应该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或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若变更工作地点并不对劳动者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且劳动合同中已经有所约定工作场所的适当变更,劳动者应当服从;但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一中,小方的原工作单位在天津,却要搬迁到上海,路途确实比较遥远,给小方造成了困扰,导致小方无法再工作,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的情况则与案例一完全不同,单位搬迁造成员工离职需要赔偿的条件是建立在跨城搬迁的基础上,葛宁所在的单位是同城跨区搬迁,而且可以提供班车供员工乘坐,说明单位已经为搬迁带来的不便做出了努力,这种情况下员工仍坚持离职,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单位是不需要为此支付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