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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产地 商家涉嫌欺诈

  前段时间,李女士在商场以4599元的价格购买日本原装照相机。但是把相机带回家后,李女士很快发现相机存在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三个问题——相机快门打不开,严重影响了相机的正常使用。第二天,商家维修人员解决了前两个问题,但对第三个问题说是“速度太快看不清”。后又经过几次维修仍未修好。
  李女士提出,当初她在购买相机时,售货人员说相机是日本产的原装货,维修人员也告之是日本原装货,但在随后找商家寻求解决方法时,对方却声称是广东生产的,李女士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所以向商场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商场则认为,相机虽然是广东生产的,但不是假货,不能双倍赔偿。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产品的原装与组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场营业员将国内组装的相机介绍说是日本原装的,并在相机的标签上注明原产地为日本,李女士正是在对商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购买了相机,商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女士可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