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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市民贾某1963年5月出生,于2006年11月到某仓储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这期间,仓储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她以仓储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却辩称,贾某自2013年5月始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所以贾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已初步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实际情况可能受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因素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贾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她与仓储公司之后的工作关系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仓储公司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