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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出意外的责任判定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随着各种商业广场的增多,人们越来越多地出席各种宴会以及聚会场合,那么随之而来各种意外情况也会出现。当市民遇到类似问题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将由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以实例解析。
 
  案例一
 
  餐厅滑倒受伤
 
  市民小孙去参加友人杨某的婚宴,到达婚宴餐厅就餐时,不慎踩到地面的油渍,滑倒受伤,佩戴的手表也被摔坏。由于检查治疗的费用加上手表损坏的维修费用并非一笔小数目,而且小孙认为该负责婚宴的餐厅没有处理好地面卫生,导致客人受伤,所以负有一定责任,就要求该餐厅赔偿,但餐厅认为小孙自己没有注意到地面上的危险,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做好自我保护,因此拒绝赔偿。
 
  案例二
 
  排队购物被挤伤
 
  某商场为了促销,打出广告宣称每日前十名消费者可获赠10公斤大米一袋。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争相购物并前往服务台领取大米,由于排队问题引发矛盾,在争抢中几位市民跌倒受伤。随后受伤市民吴某找到该商场要求商场对自己的治疗费用进行赔偿,遭到了拒绝。商场方认为,吴某应该找推倒他的市民索要赔偿。
 
  案例三
 
  被爆裂的银行玻璃门扎伤
 
  市民谢某在去某银行取钱后出门时,银行移动玻璃门突然撞到谢某并发生了爆裂,谢某被玻璃片扎中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数千元医药费。谢某认为银行方面没有检查管理好设备,导致其受伤,所以向银行索要赔偿。但银行方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谢某没有按照玻璃门的提示按下按钮开门,而是跟随其他人出去后强行用手扒开门才导致玻璃门撞到谢某后破裂,因此拒绝赔偿谢某医药费。
 
  律师解答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一中,承办婚宴的餐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给小孙造成伤害且具有过错,构成了侵权。根据相关规定,小孙有权就人身与财产损害请求该餐厅承担赔偿责任。餐厅承担的是场所责任。
 
  在案例二中,该商场违反了安全保证义务,没有对活动进行更多的安保好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商场承担的是组织责任。
 
  案例三与其他两个案例不同。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谢某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归结于银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