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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天津银行延迟放款,买方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朱某名下有两套房屋,由于经营急需资金,打算将其中一套出售。经我公司介绍,陈某购买了该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采用贷款方式购买,然后又在房管局签署了买卖协议,同时陈某称自己银行有人,并向朱某承诺在过户后20日内将贷款打到朱某名下,并约定如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该房屋的空调作价人民币5000元整转让给买方,在交房时付清。该房屋过户后银行在35日后才将贷款放到卖方名下,朱某认为陈某逾期付款,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陈某认为贷款是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的,所造成的迟延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且后来在房管局签署的买卖协议上并未约定空调事宜,不同意支付。

无奈之下,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1)合同具有相对性,支付房款系买方的义务,无论通过银行还是自行支付该义务主体均是买方。卖方未能按时收到房款,可按照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认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由第三人造成,可以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2)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经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的有关手续,但中介公司只是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