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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给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

建议:1、承包人进度迟缓,发包人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2、承包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表现:(1)劳务人员、机械设备撤离工地;(2)经合理催告仍不开工等。还有承包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承包人在其他工程中面临索赔而可能破产的;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拖欠材料价款额巨大,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已无能力组织施工人员继续施工等。出现以上现象,发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通知承包人提供履行保证,如不能提供保证并继续履约,将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由承包人就违约事由索赔损失。其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整个工程工期迟延的全部损失。

(二)承包人的解除权: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和协助义务的。

建议:1、这里的“催告”对承包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时间执行,内容要恰当、到位、友好,并要注意保留证据。2、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包括不及时支付进度款,一旦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就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如再次迟延支付,承包人就可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整个工程的可得利润,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租赁机械、器具的费用,遣返劳务人员的费用,未使用的材料价款等。3、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要及时检验、及时发函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