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100号
被告:天津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12.5万元。
现《房屋租赁合同》业已期满,被告拒绝腾房,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