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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宣告的程序和效力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对债务人来说, 破产宣告就像一个自然人被宣判死刑一样, 它虽然还未被注销, 但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 原来它是为生产经营而存在 , 而在破产宣告后, 它只为清偿债务而存在。
  破产宣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 其首要条件肯定是达到破产界限了, 即出现破产原因;
  2. 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了, 这时就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 一种情况是与债权人会议没能达成和解,另一种情况就是不能和解, 就是从根本上不能和解, 即国家企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案件就直接进入破产程序, 既不能和解也不能整顿 ;
  3. 和解达成以后在整顿期间, 出现前面所述的7种情况之一, 即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 ?
  (二 ) 破产宣告的程序和效力
  破产宣告, 是法院依法作出的, 而且应当当庭宣告, 债权人、 债务人都应到庭, 但是拒不到庭的也不影响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
  1 . 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 进入清算程序以前, 债务人可以进行一些生产经营, 一旦进入清算程序, 这个企业就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了。 所有的财产, 债权债务都要进行清理。 ?
  2 .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以后, 就是破产人了。 这好比是一个人故意杀了人, 在宣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 宣判以后就是死刑犯。 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在这之前是债务人, 是为了生产经营而存在, 它被宣告破产以后虽然还没有马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但只是为了清还债务而存在 , 那么称谓变了, 它的性质也就变了, 债务人的财产经营权和使用权也就丧失了 ; 它的财产全部变为破产财产了, 破产财产是谁的财产呢? 是债权人的财产。 债务人丧失对其原有财产的支配权。 同时 , 其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经法院许可可以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的生产经营。
  3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从破产宣告这一天起不能再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事务行使权力, 他必须履行破产法为其规定的各项义务。 他必须同财会人员、 财务保管人员留守企业。 ?
  4 . 债权人权利的特别许可。
  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 如某债权人的一项债权10 月1 日才到期, 其债务人在5月 1 日被宣告破产, 则该债权不能等到10 月1 日再来申报, 这时候没到期视为已到期, 但应减除未到期的利息。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没宣告之前别除权不能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 就是说这个债权人和破产人互为债权债务关系 , 他也欠破产人的债务, 这时候就拿相同部分抵销, 作为抵销权人, 他负有的债务应小于其所享有的债权, 才能行使抵销权 , 如果他享有的债权小于债务, 他还是抵销权人吗? 就不叫抵销权人了。 如一个债权人欠一个破产企业5 万元 , 破产企业欠他 10 万元 , 这时应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作为抵销的标准, 即以债务人享有的5 万元为标准抵销, 而不能以10 万元为标准来抵销。 如果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抵销, 抵消完5万元后, 还得再从破产企业拿 5 万元给该债权人, 这个债权人这时即100 % 受偿了, 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
  取回权人依法可以行使取回权。 由破产企业占有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这时权利人可以取回, 如破产人租借的设备, 出租人可以取回了, 这类财产是不能给分掉的, 当破产财产分配的时候取回权标的物仍未被取回可以提存 . ?
  5 . 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一是破产企业所有债务人应按法院通知的要求偿还债务 , 就是说破产人也有债务人 , 只要法院通知其偿还, 它就得偿还, 不论该债务是否到期;二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按照法院的通知向清算组交付财产;三是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的银行账户供清算组使用。四是债务人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 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通知后必须解除此类强制措施 , 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6. 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订立的但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清算组依法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合同相对人在破产宣告后有权督促清算组尽快作出决定。 如果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应当向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清算组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因此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损害人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宣告作出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清算组又称为破产清算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依法独立执行清算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人民法院自破产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 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 政府财政部门及专业人员中指定。 人民银行分( 支 )行可以依法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设组长1 人 , 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 审计师 、 会计师、 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
  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接管破产企业; 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编制有关账册 、 表格 ; 管理 、 处分破产财产; 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参加必要的诉讼活动; 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监督; 清算组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 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 清理 、 评估 、 审计 、 变价 , 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妥善保管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