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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维权

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问题(质量)的处理

  对于内容齐备,详尽的合同并不等于当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全面﹑诚信地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朮数据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买方据以验收,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朮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份产品的货款,并应将这部份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卖方索要。卖方应及时补送给买方,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货商提出质量异议并进行索赔。

  作为一个企业,也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规定工作人员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的责任,便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签约审查制度,即规定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和签订过程中,审查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经营规模﹑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的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企业在签约中汇报登记﹑委托代理﹑审批﹑监管印章,索赔起诉制度;建立合同文书及有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中的有关文书﹑电报﹑信函﹑图表﹑发货记录﹑运输记录﹑发货清单﹑质检证明等分别整理归档﹑以便出现问题时做到有据可查。

  案例一﹕品名

  鱼粉厂业务员李某与某市饲料厂洽谈购销混合渔粉饲料生意,双方意向确定后,起草了一份合同﹕品名,混俩渔粉饲料;数量180吨;单价,2400/吨,共计款价43200元;质量标准,粗蛋白39%以上,盐份8%以下等。对交货日期﹑地点﹑付款办法等均作出了规定,但饲料厂看后认为其购置这批原料是生产对虾饵料,用户要求用鱼粉加工,否则很难提供资金,要求将品名混合渔粉饲料改为“纯渔粉”,鱼粉厂解释其机器设备不能生产纯鱼粉,市饲料厂则说明修改品名只为取得资金,实际履行时仍按合同所定质量标准执行,于是便改为“国产三等渔粉”。合同签订后,鱼粉厂将货60吨发送给饲料厂,饲料厂未提出异议,后饲料厂以质量有问题为由,不按期付款,引起纠纷。

  上述案中,渔粉厂和饲料厂对产品这样重要条款随意变更,在品名条款中使用假品名,进而引起纠纷,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案例二﹕规格型号含义不同

  某实业公司(卖方)与服装厂于99912日签订一份1000m型号为7030,全毛雪花大衣呢,2000m腊羽纱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全毛雪花大衣呢规格为双幅,51/米,价款51000元。腊羽颜色为深灰﹑黑色,门幅为0.9m4/m,价款8000元。总价59000元,产品质量标准按7030型号标准,交货时间为921日,结算方式,款到交货。921日,服装厂按约付清了全部货款,卖方也按时交货,但服装厂收到货后发现该批雪花大衣呢不是全毛,腊羽纱的颜色与合同规定也不符,便与卖方交涉,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成,只能诉讼到法院。

  上述案件中,有关部门认定7030既非标准,也不是货品,70表示混纺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胶30%,属二合一混纺,7030不该与全毛两字同时出现。双方在未弄清规格型号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致使出现不应该的纠纷。

  案例三﹕无质量条款

  某手推车制造厂与某施工队于984月签订了一份购销施工用手推车100辆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交货方式等都作出约定,但未约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手推车制造厂依合同条款规定于同年61日将60辆手推车交付施工队,施工队试用后发现组装车子的材料有问题,且焊接处有开焊现象,便将其中的20辆手推车退给手推车制造厂,71日,当手推车厂通知施工队将余下的车子提走时,施工队以手推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诉到法院。

  虽然本案中发生纠纷是由于手推车制造厂生产的手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但合同中无质量条款也是发生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条款规定于同年61日将60辆手推车交付施工队,施工队试用后发现组装车子的材料有问题,且焊接处有开焊现象,便将其中的20辆手推车退给手推车制造厂,71日,当手推车厂通知施工队将余下的车子提走时,施工队以手推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诉到法院。

虽然本案中发生纠纷是由于手推车制造厂生产的手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但合同中无质量条款也是发生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