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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辩护

刑事诉讼期限及被告人羁押期限一览表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 关
羁押现状
公安机关
7
69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23
检察机关
 
 
逮 捕
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7
检察机关
复 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立即
70条
释放
复 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的提请复核
立即
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
预 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30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60
16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8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 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公安机关
补 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检察机关
审 查起 诉
第二次审查起诉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30
延长情况
15
法院
一 审
审理公诉案件
45
168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补 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30
166条
法院
一 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168条
检察机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抗 诉上 诉
上诉、抗诉案件
10
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二 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45
195条
人民法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 刑复 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 刑执 行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7
211条
执行机关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日)
法律条文
批准机关
羁押现状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166条)
  6、本表除重新计算、查明计算、无期限的外,将用羁押期限639日。
  7、本表每月以30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