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民事诉讼

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是第56条规定和第227条规定,这两条规定分别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两条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意在建构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强化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保障。根据该条规定,第一审程序中的撤销之诉可以经过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若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这样,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

    那么,案外人应当如何适用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救济呢?实际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协调问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达成一致意见即两种程序不能并用,即只规定其中之一,取消另外一种制度,但最终《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56条,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即227条也未作修改,这就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目前是并列存在。对二者如何协调问题,原则上还是案外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类似于一种权利竞合的情形,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行使,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维权,即如果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再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反之亦然。至于二者的顺位问题,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先指导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的,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加以详细规定,本文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结果条件、时间条件、管辖法院等条件。具体来说,主体应限于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程序条件应符合第三人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原诉涉及到自己的利益、第三人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诉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但有妨碍其参加诉讼的客观事由);实体条件应符合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结果条件应符合第三人应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间条件应符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管辖法院应符合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即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第三人应先提起撤销之诉寻求权利救济,不符合,则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