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民事诉讼

追加共同诉讼的被告与第三人时的区别

    这是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两种情形: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1、必要共同诉讼由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牵连在一起的,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人民法院只要合并在一起才能查明案情,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它是不可分之诉。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3、人民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后,被通知的人可能不愿参加诉讼。对被追加人不愿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区分被追加入是原告还是被告分别作出处理。被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被追加的被告不愿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塘沽法律咨询

   (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另一种是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这时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所以他一般不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通知其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