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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这是法律对公安派出所的特别授权,公安派出据此作出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则可由该公安派出所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