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诉讼离婚

房产赠与约定的效力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条文主旨】房产赠与约定的效力
       新婚姻法解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此条规定似乎更宽泛,但也更模糊。首先,将双方变更为当事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家庭成员之员(即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也适用此条规定?
   
其次,将房产的权利转移变更为房产变更登记,则是将房屋的赠与方式作了限定,即只限于房屋产权至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即便是转移了房产的权利,比如占有、收益,只要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都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当然,这一文字变更引发的含义差别对于本法条需要解决的内容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本条主要解决的是受赠方能否经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也即: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1、当事人之间关于房产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不得任意撤销;2、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产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比如因一方患病、生活困难、一方对赠与方具有较多的扶养义务,赠与方为帮助、表示感谢而订立的房产赠与合同,将不得任意撤销。当然,此条文的措词是法院可以按照…….处理,也意味着法院还得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全部支持当事人的诉请,也有可能部分支持。
      
附:《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