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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

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检验或鉴定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制作的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