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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查封取缔职工能否享补偿?

  市民小王于2011年5月份来到新区某塑料加工厂工作,自从小王上班后每天都准点上下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定,每月中旬的时候领取上月的工资。就这样工作了三年,没想到2014年该塑料加工厂由于未办理营业执照,被相关部门查封取缔。
  随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塑料加工厂支付经济赔偿。但厂方却认为,既然这个塑料加工厂属于非法用工单位而且已经被查封,所以厂方与小王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正当的劳动关系,所以厂家不需要支付小王任何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法用工主体,不得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小王已在塑料加工厂提供劳动3年零7个月,该厂也支付了劳动报酬。造成小王失业的原因是该厂违法经营被取缔,所以工厂应按照小王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