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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重视通用条款会用专用条款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一般都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专用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用条款中有很多空白地方需要“填空”,或有选择性条款供双方选择(如纠纷的解决方式)。对需“填空”部分,承包方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与发包方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真填写,勿需填写部分,要用横线划掉;对于选择性条款,要权衡利弊,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作为承包人,且忌对“填空”部分既不填写又不划掉,对选择性条款既不选又不做任何标记!这样,在自己的合同丢失、缺页而又发生纠纷时,对方很有可能在其持有的合同文本上做“文章”——在相应条款中填写对承包方不利的内容!这样以来,承包方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通用条款是约定成俗的条款,专用条款则是待双方另外协商的条款。那么,专用条款能否改变通用条款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中第1.2条中规定“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此可见,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作为承包方,要注意并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这一特征,在专用条款的磋商过程中据理力争,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