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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主要营业地如何认定

      公司住所又称公司注册地。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登记机关中所记载的地点为其住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此导致在对公司住所地的认定中,可以有两个方面标准,即主要办事机构或着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的认定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登记中的记载予以认定,那么主要营业地如何认定呢?       

       在实践中,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较常见,但是,公司因经营的需要也可以在他处建立主要营业场所,尤其是一些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其往往为了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仅将公司注册在某一经济开发区内,其实际经营地却是在经济开发区之外,这种情况在当前形势下也是比较常见的状态。因此产生了其主要营业地与登记机关中所记载的地址不相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同样可以作为公司的住所。问题是对该主要营业地的认定标准目前法律上,包括相应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我们只有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营业地,如:在当地的纳税凭证、办公房屋的租赁合同、对外宣传中的表述等,总之,能够反映出该公司在某处营业的长期性、稳定性。       

       需要提示的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而营业地可能有两个以上,在两个以上的营业地中,应该确定一个主要营业地,以便确定公司的住所。       

       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诉讼管辖地的根据;在公司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存在二个法院均有权受理的情形;二是法律公告送达的法定场所。比如,在没有人进行应诉时的法律文件公告送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