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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执行

诉前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超值抵押物的保全问题。

       抵押权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从抵押权所起的保证作用来讲,因设定抵押关系时,已允许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其担保债权数额,故在抵押权人申请保全时,法院应依法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债权由于分期还款、部分归还等原因,诉前保全时的贷款余额通常已经小于甚至远远小于贷款最初设定抵押时的放款金额,此时应将抵押物全部申请保全,对于部分基层法院提出的超额部分不予保全的错误做法要坚决提出异议。
  超标抵押物的保全问题。

        当申请人申请保全依据的债权已经设定抵押且抵押物价值较高时,若申请人再申请另外保全其他财产(含其他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超标的保全为由不予受理。此时,应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相关程序对抵押物及已保全财产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显示已经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保证将来发生效力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话,应积极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抵押物被他人先行查封的保全问题。

       若申请保全他人债权抵押物或自身债权的抵押物被他人申请保全,则出现了保全申请人与抵押权人非同一人的情况。虽然抵押物被他人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会对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带来诸多障碍:一方面,抵押物被他人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另一方面,抵押物被他人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工作将陷入被动。比如,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有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抵押物的价值有限、甚至难以清偿抵押债权时,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往往怠于处分,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实现。


  诉前保全策略的建议。鉴于他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顺利实现的影响,现就银行的债务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诉前保全策略,即对保全自身债权抵押物和保全他人债权抵押物的选择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应努力争取先行保全自身债权的抵押物,防止陷入被他人先行查封后的被动。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可能地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以便在日后的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另外,应以及时、足额保全财产为目标,不必过于纠缠采取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的形式问题,若受理法院的立案庭对于诉前保全态度审慎,确实难以取得进展时,则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起诉讼,将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移交至审判庭,再进一步争取在审判庭取得进展。